前 言
本標準中4.1、4.2為強制性條款。
為促進江蘇省紡織染整行業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加強紡織染整行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防治地面水環境污染,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參照GB4287-92《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確定。
本標準按GB/T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進行。
太湖地區從2005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其它地區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江蘇省內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及接納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廢水的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均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由江蘇省環境保護廳提出。
本標準由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科技處,南京大學環境學院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鞠華 陳建林 涂曉群
為促進江蘇省紡織染整行業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加強紡織染整行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防治地面水環境污染,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參照GB4287-92《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確定。
本標準按GB/T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進行。
太湖地區從2005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其它地區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江蘇省內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及接納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廢水的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均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由江蘇省環境保護廳提出。
本標準由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科技處,南京大學環境學院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鞠華 陳建林 涂曉群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術語和定義、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及接納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廢水的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本標準不適用于洗毛、麻脫膠、煮繭和化纖原料蒸煮等工序所產生的廢水。
本標準適用于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及接納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廢水的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本標準不適用于洗毛、麻脫膠、煮繭和化纖原料蒸煮等工序所產生的廢水。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定版均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 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推。
GB4287-1992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l6489-1996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6920-1986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7467-198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74-1987 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GB7475-1987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9-1987 水質 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GB7481-1987 水質 銨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7488-1987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稀釋與接種法
GBll903-1989 水質 色度的測定法 稀釋倍數法
GB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ll893-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氨分光光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01年,(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編委會編寫,第四版,《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
GB4287-1992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l6489-1996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6920-1986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7467-198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74-1987 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GB7475-1987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9-1987 水質 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GB7481-1987 水質 銨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7488-1987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稀釋與接種法
GBll903-1989 水質 色度的測定法 稀釋倍數法
GB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ll893-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氨分光光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01年,(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編委會編寫,第四版,《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GB4287-1992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4 要求
4.1 排放限量
直接排入地面水體的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排放量應符合表1規定;排入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及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的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排放量應符合表2規定。
直接排入地面水體的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排放量應符合表1規定;排入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及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的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排放量應符合表2規定。
表1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允許排水量
項 目
|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
生化需氧量《BOO5),mg/L
|
25
|
化學需氧量(CODcr),mg/L
|
100
|
色度(稀釋倍數),倍
|
40
|
pH
|
6~9
|
懸浮物,mg/L
|
70
|
氨氮,mg/L
|
15
|
總磷,mg/L
|
1.0
|
硫化物,mg/L
|
1.0
|
六價鉻,mg/L
|
0.5
|
銅,mg/L
|
0.5
|
苯胺類,mg/L
|
1.0
|
二氧化氯,mg/L
|
0.5
|
m3/百米布最高允許排水量(布幅以914mm計;寬幅布按比例折算)
|
2.5
|
m3/噸纖維最高允許排水量
|
150
|
表2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允許排水量
項 目
|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
生化需氧量《BOO5),mg/L
|
300
|
化學需氧量(CODcr),mg/L
|
500
|
色度(稀釋倍數),倍
|
—
|
pH
|
6~9
|
懸浮物,mg/L
|
400
|
氨氮,mg/L
|
—
|
總磷,mg/L
|
—
|
硫化物,mg/L
|
2.0
|
六價鉻,mg/L
|
0.5
|
銅,mg/L
|
2.0
|
苯胺類,mg/L
|
5.0
|
二氧化氯,mg/L
|
0.5
|
m3/百米布最高允許排水量(布幅以914mm計;寬幅布按比例折算)
|
2.5
|
m3/噸纖維最高允許排水量
|
150
|
4.2 監測
4.2.1采樣點
采樣點應在企業廢水排放口(六價鉻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出口采樣),排放口應設置廢水水量計量裝置和永久性標志。
4.2.2采樣頻率
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每2h采集一次;生產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4.2.3排水量
排水量不包括冷卻水及生產區非生產用水,其最高允許排水量按月均值計算。
4.3測定方法
測定方法見表3。
4.2.1采樣點
采樣點應在企業廢水排放口(六價鉻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出口采樣),排放口應設置廢水水量計量裝置和永久性標志。
4.2.2采樣頻率
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每2h采集一次;生產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4.2.3排水量
排水量不包括冷卻水及生產區非生產用水,其最高允許排水量按月均值計算。
4.3測定方法
測定方法見表3。
表3 測定 方 法
項 目
|
標 準
|
生化需氧量《BOO5)
|
GB7488-1987
|
化學需氧量(CODcr)
|
GB11914-1989
|
色度
|
GBll903-1989
|
pH值
|
GB6920-1986
|
氨氮(NH3-N)
|
GB7479-1987
|
GB7481-1987
|
|
硫化物
|
GB/Tl6489-1996
|
GB/Tl7133-1997
|
|
六價鉻
|
GB7467-1987
|
銅
|
GB7475-1987
|
GB7474-1987
|
|
總磷
|
GB11893-1989
|
苯胺類
|
《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
|
二氧化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01年,(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
|